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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1章 普通住房和奢华酒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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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其实,这个时代的商品房房价也很贵的,而国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等着单位分房,若不是家人通过经商等其他途径获得大笔财富,很少有人会掏钱买商品房的,商品房的价格贵,主要原因还是地价贵,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正规渠道从zhèngfu手里获得土地开发权都不便宜,但有些人有关系,买地便宜,利润自然就高了。

    贵与不贵是相对的,再过二十年,一线城市市中心土地出让时,楼面价达到每平米小几万,而每平米的建造楼房的成本远低于这个价,大家就会觉得土地买了天价。

    尽管这个时代的劳动力和建造材料的价格远比二十年后低,但是,买地成本不便宜,加上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,都是从银行那里贷款的,支付银行利息(高利息),以及保证自己的利润,房子售价自然不便宜了。

    效益好的国企事业单位账上有钱,盖公房给旗下员工居住,无需向银行贷款,可能自己手里有地,就算没地,也可以以极低的价格获得地皮,盖成的公房成本相比商品房自然就便宜了。公房盖好之后,提供给员工居住,可能免费,也可能收取极少的租金。

    公房也称公有住房,国有住宅,在住宅未出售之前,住宅的产权(拥有权、占有权、处分权、收益权)归国家所有。

    公房算是华夏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,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,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。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、使用、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。

    公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,关于公房能否继承的问题,实践中争议很大,众说纷纭,各执己见,很难统一。公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。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xing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,其合法xing和合理xing也存在矛盾。


    从法律上讲,公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,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,比如说,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,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。

    按照华夏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,对于公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,依法不能继承。

    张伟龙知道,随着华夏经济的发展,对于公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。

    许多认为公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,住房就是“遗产”,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。此种要求虽不合法,却也符合华夏现实的社会实际。

    实践中从社会安定、和谐的角度来考虑,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。后来,建设部的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规定:“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,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。”

    从这些规定来看,公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,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,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《继承法》的规定来继承。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,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。

    现在的沪城人很大一部分人居住条件不好,有的整个家庭所有成员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,但这毕竟是少说,更多的是在效益不好的国企事业单位工作,收入很低,刚解决温饱,根本不敢奢望购买商品房,等着能够分到住房,可效益不好的单位,根本没有能力筹钱为员工盖建公房。

    张伟龙知道在住房货币化之前,不管是沪城,还是其它城市,很大一部分人有权有势的人获得了大量的好处,同一个单位,官职高的人能够让自己和家人每人都分到一套面子很大的房子,而普通职工还住着厨房厕所共用的“筒子楼”之类的房子……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这种情况。

    张伟龙希望zhèngfu能够这样,将一批土地免费提供给广厦集团使用,或者费用少一些,这样广厦集团能够盖建一批可以使用上百年的高质量房子,让找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住户,住户每个月支付房款,刚开始少支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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