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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七十五章 薛姨妈:怎么不行了?

大致定刑罚,笞杖徒流死,流放之上更有充军等重刑,以代死刑。

    至于徒刑,不同于徒三年,最高可判处十年,并不是关在牢房中空耗粮食,而是罚作苦役。

    事实上,《大汉律》经过隆治年间的几次大修,在立法、司法层面,已遵循慎杀、少杀的原则,对于死刑的绞斩二等,从严适用。

    比如先前贾珍勾结贼寇,也是流放于南,并未论死。

    而薛蟠之案,因牵涉一位拐子死刑,金陵府肯定要将卷宗递送大理寺。

    贾政闻言,顿首拜道:“臣谢圣上隆恩。”

    徒三年,杖五十,罚为苦役……对年仅十五岁的薛蟠而言,未成年人无死刑,如果从后世的故意伤害致死,起刑点是七年,杖五十算是折抵了部分刑责。

    只是杖刑五十,一个不好是能打死人的,但天子口谕徒三年,其实又留了生机。

    总而言之,天子的判罚,基本兼顾了情、理、法。

    崇平帝摆了摆手,道:“此事,就先这样罢。”

    说完看向贾珩,目光温和几分,道:“子钰是个识大体的。”

    这话自是一语双关,既为先前拒亲楚王之事,又是因着今日薛蟠之事。

    贾珩拱手说道:“臣不敢当圣上夸赞,臣以为此案也多现其弊。”

    崇平帝闻言,面色顿了顿,道:“子钰可细言。”

    贾珩道:“圣上,人伢、拐子,拐卖妇幼,不知使多少百姓之家承受骨肉分离之痛,臣以为当严惩拐卖妇幼的拐子、人伢,并不允官府为收买拐卖者,置备奴籍。”

    这就是在官府层面限制奴籍的备案,这样买来的人就还是良民,逃奴就不会受官府捕捉。


    “此议倒可行,不为非自愿为奴者备案奴籍。”崇平帝点了点头,赞同说着,转而问道:“子钰是有意废除奴籍?”

    贾珩道:“臣并无此念,只是奴籍之存废,据臣所知,论争非止一日,自开国时,尚书令赵公,曾谏言太祖废奴籍,太祖欣然纳之,并诰发《废奴令》,但太宗之时,又准奴契备案于官府……臣想来,开国之初,地多人少,士绅豢养奴仆,侵蚀朝廷税赋之基,俟太宗之时,天下安定多年,可耕之田愈少,富绅商贾豢养奴仆奉己享乐,有买有卖,与其任其私相买卖,多滋祸端,不若官府予以承认,遂成今日之乱象。”

    这其实牵涉到一个沉重的问题奴籍的存废。

    陈汉如今是有奴籍的,官方不禁奴籍存在,奴契甚至可在官府备案,这是太宗之时定下的典制,算是部分程度上具文了《废奴令》的规定。

    真正将“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”,这句话应用的淋漓尽致。

    甚至,到了隆治晚年,部分地区对开设人伢行,也就是中介,发放执照,征收重税。

    但陈汉律法,偏偏又重典打击拐卖妇幼。

    意思是,自己去人伢行自卖可以,但不能拐卖。

    官府对人伢行的态度,也是颇为暧昧,充满了人治意味,一会儿说你是合法的,突然又不合法了。

    有的官员,默许人伢行存在,对其征以重税;有的官员深恶痛绝,坚决取缔。

    崇平帝听着贾珩之言,目露欣赏,道:“子钰所言不错,说来,这是朕在刑部,才渐渐想通的缘由。”

    开国之初,人少地多,朝廷需要扩大自耕农的数量,自然要废除奴籍,但等到开国日久,情势又大为不同。

    贾珩拱手连道不敢。

    崇平帝目中现出回忆之色,沉声道:“朕为雍王时,也曾动议废除奴籍,并对拐卖、收买妇幼等罪,设专章律条严刑以惩,但很快发现……”

    言及此处,崇平帝叹了一口气,语气也渐渐有了几分沉重道:“每逢天灾,多少百姓卖儿鬻女,若不让其卖于大户人家栖身乞活,就只能易子而食,酿成人伦惨剧,故朕之后渐罢此念。”

    不说远的,宁荣二府就有世仆奴契,若是被宁荣二府撵走,流落于外,同样生计艰难。

    贾珩拱手道:“臣知此事,实在太难,也并未妄起此念。”

    废奴籍,几乎不可能,因为最大购买群体恰恰是官僚、地主、士



第三百七十五章 薛姨妈:怎么不行了?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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