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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0992 九百万两】

而,永乐朝的海禁实际上格外严格。

    明成祖永乐二年,1404年,下令禁民间海船,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。所在有司,防其出入。

    平头船无法远洋航行,朱明王朝再用釜底抽薪之法来达到海禁的目的,迫使海商失去交通工具,可见成祖的防范之心何等坚决。

    甚至对于洪武及建文时逃亡海外的商民,成祖也绝不放过。

    同年十月,他遣人赴海外,命令“逃若在彼者,咸赦前过,稗复本业,永为良民。若仍恃险远,执迷不俊,则命将发兵,悉行剿戮,悔将无及”。

    成祖言出必行,永乐五年,郑和自西洋返至新加坡海峡附近的旧港,就剿灭了拒不归就的陈祖义海商势力。

    永乐五年,1405年七月,在武力平定安南后所设立的交趾布政司中,明王朝在新征服区内也坚持推行海禁政策。

    在平定安南的诏书中,成祖申明“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、私自下海贩豁番货,违者依律治罪。”

    在郑和下西洋的影响下,永乐末年私人下海贸易的情况开始多起来。

    就在郑和第七次下西洋于宣德八年七月刚回到京师,宣宗即下令申严海禁:“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。……私通外夷,已有禁例。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,往往私造海舟,假朝廷干办为名,搜自下番,扰害外夷,或诱引为寇。置重罪。尔宜申明前禁,榜谕缘海军民,比者已有擒获,各有犯者许诸人首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。知而不告,及军卫有司之弗禁一体治罪。”

    如此严格的海禁,绝非防控海盗和危险分子所能解释的。

    一代雄主朱棣一方面大规模下西洋,另一方面却如此严格地实行海禁。

    严从简《殊域周咨录》:“又自永乐改元,谴使四出,招谕海番,贡献毕至。奇货重宝,前代所希,充溢库市。贫民承令博买,或多致富,而国用亦羡矣裕。”


    明英宗天顺二年,1458年,太监上奏:“永乐,宣德年间屡下西洋,收买黄金、珍珠、宝石诸物,今停止三十余年。府藏虚竭。”

    宣德时工部尚书黄福亦曾说:“永乐间,虽营建北京,南讨交趾,北征沙漠,资用未尝乏。比国无大费,而岁用仅给。即不幸有水旱,征调将何以济?”

    即便下西洋本身,有一定的赏赐诸国,以求朝贡的目的。但是当诸国前来朝贡时,顺带进行的贸易无疑是互惠互利的。

    进行海禁,压制限止私人海贸,是为了将海贸官营化,收取其利,与汉代的盐铁官营一个性质。

    宋元两朝海贸极为发达,但由于私人海商往往漏税、逃税,贸易量巨大的同时,国家获利甚少。

    因此宋、元两朝都曾尝试过海禁,却因为政府控制力不强而作罢,直到明朝,才具备实施海禁的能力。

    另外,元代的过度重商,也导致大片良田种植经济作物,限制了粮食最高产量。

    元末人口不到9000万,就因为人口饱和而爆发大型农民起义,以至于灭亡。

    因此,朱元璋深知商业的作用,更知道商业的害处。明代的抑商政策,包含许多保护商业的条文,绝非一味抑商,目的是将商业的额度控制在一个最恰当的范围之内。

    为了从有限的商业份额中获取最大的利润,官营海贸是王朝初期较佳的选择,而海禁以防遏私人海贸,亦成为必备的辅助措施。

    不过官营贸易也有其机械化、僵化的弊端。明代朝贡贸易一开始缺乏限制,对于上门贩货者来者不拒,到永乐朝后期,因为进入市场的蕃货过多,导致蕃货贬值,就是很好的例子。

    且由于宣德之后,明朝的政府控制力不断下降,已经难以有组织有规划地大规模进行官营贸易,所以明政府已经开始考虑放开私人海贸的口子。

    到了明武宗在位的正德朝,便放开了对于东南亚海贸的限制。正德四年(1509),一艘暹罗船遭风飘到广东境内,按规定这艘船属于非朝贡的私船,不准进行贸易,但广东镇巡官却准许其贸易,征收其货物税以作军需之用。

    礼部官员对此做法予以肯定,认为“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”既非救书所招,又非旧例所载,不是朝贡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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