度过了春荒之后,夏收的脚步一步步临近,农民的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,这是几年来少有的大熟,沉甸甸的麦穗已开始转黄,年初时户籍令引起的风波早被人们渐渐遗忘。
与麦穗一样沉甸甸的还有各州县官员的心情,这几个月来,江南十五州六十岁以上的官吏已基本办理了致仕的手续,随着大批官吏的回乡,新的官吏却没有能够相应的补充进来,官吏们办事的脚步明显加快,从前几人所做的公务慢慢地开始减为一人来做,所有的人都明白,这是吏治的第一步:裁员,消除机构的臃肿。接下来便是各官吏私人财产的申报,也在各州有条不紊地进行。早在两个月前,各州官县令们再一次到金陵接受吴王的训令,敏感一点的官员们都慢慢感觉到了一场暴风骤雨正向江南迫近,不少官员悄悄地开始转移家产或重编履历,企图将目前自己的田地都转到远亲的名下,或者变成祖传之产。
经过近一年的酝酿,限田令是在一个夏收快结束时上午悄然发布的,由十五匹快马将李月签署的命令同时递送到各州,由各州刺使统一签收。从金陵勤政院发出的命令共有三大条,包括限田、授田、定户、租赋,主要是重新恢复唐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,并对当时的一些不妥之处进行了修正。
主要内容如下:
一、限田:江南十五州有田之人分为官、吏、丁、民、杂五类,各类人口必须按标准的上限拥有田产,在江南东道严禁买卖田产,三年不耕者口分田产将被收回,五年不耕者永业田将被收回,有特殊情况需宽限的,可报州府批准。
1、官户:指现任或致仕者一品到从九品官,因犯事除名或被撤职者不在此列。按大唐例制,亲王为一百顷;职事官从正一品到从九品,其永业田上限由六十顷递降至一顷半;有爵者和散官正五品以上者永业田同职事官,勋官则无田;致仕后祖籍不在江南且也不居江南者,已授永业田减半;现任非江南地方官且祖籍不在江南者,已授永业田减半;在职官吏的永业田若在他处已有,此次便不再授与,除非放弃他地的永业田;凡不在江南东道任职的各地官员而在江南有非永业田的,一概按当时买价赎收,不得再拥有。取消职分田和公廨田,另设军田,归兵曹事管理。各级官吏若超过标准者若是购入的,可折价补偿,否则一律无偿上缴,不执行者,一律免职。
2、吏户:指从九品下的各级吏者,在职者按三十阶限永业田从一顷到五十亩不等,其余等同官田。有爵者和散官者永业田可等同职事官,但上限为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资格。
3、丁户:指从农者的丁户,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三十亩,其中永业田十亩和口分田二十亩,口分田中包括桑麻田十亩。永业田无论男女皆可继承,口分田死后需交回,以到中而未到丁的男子则只授口分田;到中后未嫁女子,也可暂授口分田,出嫁后口分田收回;所有丁户拥有土地现超过上限的部分,需全部上缴。但有勋官的丁户可拥有现在已有的等同品级田亩的上限(这一条就是针对有田大户所定),不足者不补授;但上限不得超过从六品的规格。
按规定需交回田产超过标准以上的丁户,若是平时所购的,可根据当时的凭据和价格由官府赎买,但每户需由官府赎买的最多不超过五顷且价格也有上限;若是自己开垦且在官府备案的,也可按市价由官府赎买。
4、民户:指生活在城内等其他操业而不从农事者,包括民、匠、铺、灶、军、录、杂、乐、丐等,每户拥有田不得超过十亩,其中永业田和口分田各五亩,永业田可继承,口分田死后需交回,勋官同丁户田、但田减半。超过上限的可参照丁户的标准也由官府赎买。
5、杂户:指僧、尼、道等出家之人以及孤、寡、鳏、残等特殊情况之人,僧、尼、道等出家之人和生活在城内的孤、寡、鳏、残等特殊情况之人,则按“民户”的标准可拥有田产;而从农的孤、寡、鳏、残等特殊情况之人则按“丁户”拥有田产。
二、定户:
1、江南东道的授田标准只设官、吏、丁、民、杂五种身份,区别于户籍令中的各种从业身份和表示贵贱的特殊身份。这五种身份不得随意转换,若需转换的由县批准,但若转换后造成田地增减的,则需报州府批准。
2、在丁户中因有勋官而可多拥有田的
第二十五章土改